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上字第58號上 訴 人 黃麗玉訴訟代理人 黃國陽被 上訴 人 新北市私立豫章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 林振雄訴訟代理人 姚清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聘任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2月19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