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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國再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再字第6號再審原告 羅昇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不服本院112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確定判決,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見本院卷第147、159至160頁),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藍家偉法 官 陳蒨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英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