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國抗字第19號抗 告 人 林睿駿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大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伊倫法 官 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