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上更一字第31號上 訴 人 黃秀莊
林志崧
吳政吉郭高明于淑婷
鄭宜平劉明滄楊天柱王山頌鄭凱文蘇毓德許中光林大祐王武烈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蕭長城楊檔巖劉麗玉黃漢雄邱建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楊倢欣律師上 訴 人 臺北市建築師公會法定代理人 林志崧訴訟代理人 葉慶元律師
關治維律師上 訴 人 洪迪光
江文宗杜國源
黃長美李滄涵
陳鴻明趙家琪池體演戚雅各陸金雄王紀耕孟繁宏王紀鯤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曹昌歲等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8年8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3萬2200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2萬6002元,尚餘320萬6198元迄未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320萬6198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