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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審上字第 1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上字第1150號

參 加 人 胡賜益

施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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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德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0 樓萬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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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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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翔

陳淑美

李美美

鄭玉華

吳煌煌

張曉娉

張立真

張蕙如上三十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高傳盛律師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西湖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羅映雪等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各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兩造等間給付修繕費用事件,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具狀聲請參加訴訟(見本院卷第365頁),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各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欣怡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