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上字第306號上 訴 人即 抗告人 鄭國欽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淑敏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113年度審上字第30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林俊廷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