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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審上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上字第306號上 訴 人即 抗告人 鄭國欽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蔡淑敏間請求返還存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113年度審上字第30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林俊廷法 官 楊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廖月女

裁判案由:返還存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