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審重上字第609號抗 告 人 蔡昀臻
張進興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進宗間代位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本院113年度審重上字第609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俊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