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147號上 訴 人 王東銘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上 訴 人 王鳳鑾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4日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4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東銘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柒仟伍佰伍拾伍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陸元。
王東銘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叁佰壹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王鳳鑾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柒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次按客觀訴之預備合併,乃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就備位之訴為勝訴判決之訴之合併,應以先、備位訴訟標的價額較高者,定該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513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請求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就此種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又原告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分割遺產,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分割遺產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55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王東銘(下稱其名)以上訴人王鳳鑾(下稱其名)為被告,起訴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王鳳麗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各2分之1,其特留分為6分之1,請求分割王鳳麗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而先位聲明:㈠系爭遺產依兩造應繼分各2分之1比例予以分割。⒉王鳳鑾應給付王東銘新臺幣(下同)183萬6,250元本息;備位聲明:㈠確認王東銘就系爭遺產有特留分6分之1比例之權利存在。⒉系爭遺產應依王東銘6分之1、王鳳鑾6分之5比例予以分割。⒊王鳳鑾應給付王東銘61萬2,083元本息(原審卷三第65、73至89、245至259、267頁)。原審雖曾核定王東銘請求分割遺產即附表編號1至61部分之價值總額為1,645萬5,181元,進而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822萬7,591元(16,455,181÷2,見原審卷一第127至132頁之111年度家調字第1142號裁定),然因王東銘嗣於原審就王鳳麗之遺產增加附表編號62之債權及增減附表編號1、6至9之存款金額(原審卷三第245至259頁),則王東銘請求分割之系爭遺產於起訴時之價額共計2,226萬2,548元,詳如附表所示。且王東銘以一訴合併請求返還遺產及提起備位之訴,與請求分割遺產之經濟目的同一,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準此,王東銘先位之訴請求按兩造應繼分各2分之1比例分割遺產及返還183萬6,250元本息部分,以價額較高之分割遺產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113萬1,274元(22,262,548×1/2=11,131,274);備位之訴請求確認其對系爭遺產特留分6分之1權利存在,並按其特留分6分之1、王鳳鑾6分之5比例分割遺產及返還61萬2,083元本息部分,以價額較高之分割遺產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371萬0,425元(22,262,548×1/6=3,710,425,元以下四捨五入),應以較高之先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1,113萬1,274元,依114年1月1日修正生效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下稱系爭標準)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0,032元,然王東銘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萬2,477元(原審卷一第5頁),尚應補繳2萬7,555元。又原審判決王東銘全部敗訴,王東銘僅就備位之訴部分提起上訴,則其第二審上訴之上訴利益應核定為371萬0,425元,詳如前述,依修正前系爭標準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6,742元,然王東銘僅繳納第二審裁判費5萬1,396元(本院卷第32頁),尚應補繳5,346元。爰命王東銘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王東銘就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47號判決關於分割遺產部分(針對原審備位之訴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371萬0,425元,依114年1月1日生效之系爭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7,536元,王東銘僅繳納第三審裁判費6萬1,218元,尚應補繳6,318元。爰命王東銘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王鳳鑾對本院113年度家上字第147號判決關於確認王東銘之特留分6分之1權利存在及分割遺產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371萬0,425元,依114年1月1日生效之系爭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萬7,536元,王鳳鑾僅繳納第三審裁判費4萬2,966元,尚應補繳2萬4,570元。爰命王鳳鑾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陳彥君法 官 賴秀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表:
編 號 項目 價 額 (未標明幣別者均為新臺幣) 1 台灣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 92元 2 台灣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存款 澳幣0.38元,折合新臺幣7元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款 美元0.55元,折合新臺幣16元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存款 1萬5,869元 5 台北富邦銀行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88元 6 台北富邦銀行大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41萬9,644元 7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款 97萬0,140元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款 72萬8,772元 9 中華郵政公司台大醫院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35元 10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204元 11 永豐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511元 12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存款 4,411元 1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款 1萬8,129元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仁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存款 1萬4,057元 15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 69元 16 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卡號000000000 190元 17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第一金股票1558股 3萬9,651元 18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大聯大股票45161股 210萬9,019元 19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日月光投控股票6182股 59萬2,236元 20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群益證股票2420股 2萬7,225元 21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潤泰新股票4573股 20萬2,127元 22 永豐金證券博愛分公司第一金股票17820股 45萬3,519元 23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台塑股票2118股 18萬8,290元 24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大宇股票1000股 1萬6,150元 25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宏泰股票3000股 4萬8,150元 26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中纖股票7979股 6萬4,790元 27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中鋼股票18807股 54萬5,403元 28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台橡股票6612股 17萬4,557元 29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光寶科股票11535股 73萬9,394元 30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佳錄科技股票350股 3,500元 31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仁寶股票5028股 10萬5,839元 32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亞瑟股票154股 1,540元 33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鴻友股票1334股 1萬3,340元 34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兆豐金股票4100股 12萬7,510元 35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日盛金股票1548股 1萬8,127元 36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中信股票875股 1萬9,731元 37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精誠股票607股 4萬1,155元 38 永豐金證券博愛分公司三芳股票381股 7,982元 39 永豐金證券博愛分公司威致股票868股 2萬0,919元 40 永豐金證券博愛分公司和鑫股票18966股 17萬6,763元 41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臺化股票8721股 63萬2,273元 42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新纖股票12914股 22萬5,349元 43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利奇股票4606股 10萬4,096元 44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台達電股票14148股 418萬0,734元 45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旺宏股票2003股 6萬9,504元 46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智邦股票6025股 158萬1,563元 47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宏達電股票2100股 11萬0,040元 48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新興股票71103股 136萬8,733元 49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台中銀股票8238股 10萬6,682元 50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開發金股票25473股 34萬3,886元 51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開發金乙特股票828股 6,392元 52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元大金股票14303股 31萬6,096元 53 永豐金證券博愛分公司亞聚股票908股 2萬4,153元 54 永豐金證券博愛分公司正崴股票10199股 36萬1,555元 55 永豐金證券博愛分公司永豐金股票18921股 32萬6,387元 56 永豐金證券博愛分公司艾笛森股票5556股 8萬5,007元 57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南亞股票2109股 16萬0,917元 58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宏遠股票2511股 1萬7,728元 59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正新股票10668股 36萬0,578元 60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聯電股票2141股 9萬8,700元 61 宏遠證券館前分公司宏碁股票8102股 20萬0,524元 62 王鳳鑾於王鳳麗死後提領附表編號1帳戶7,900元、編號6帳戶10,600元、編號7帳戶42,000元、編號8帳戶2,998,000元、編號9帳戶614,000元 367萬2,500元 合計:2,226萬2,548元 備註:本附表所示股票之價額參原法院111年度家調字第1142號裁定所核定之價值,即除編號30、32、33係以每股10元計算、編號35係以合併富邦金之轉換對價11.71元計算外, 其餘均係以王東銘111年11月23日起訴日收盤價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