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196號上 訴 人 胡韻瑩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上 訴 人 胡韻璇被 上訴人 胡裕鎮訴訟代理人 張啓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3項關於「被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陳賢德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士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