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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家上字第 1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196號上 訴 人 胡韻瑩

訴訟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上 訴 人 胡韻璇被 上訴人 胡裕鎮訴訟代理人 張啓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3項關於「被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陳賢德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無效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