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279號上 訴 人 丙○訴訟代理人 張百欣律師被上訴人 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9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林晏如法 官 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盈璇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等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5-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