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上字第56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四、㈠⒉「又依上訴人所提之照片8幀觀之,被上訴人確有下肢水腫…」(見本院判決第3頁第4、5行),該照片所示之病況,實為聲請人因痛風、血尿酸過高所引起之病變,本院判決卻將上述照片認定是被上訴人之病況,屬於顯然錯誤,為此聲請裁定更正。
三、查前揭判決,係本院斟酌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所為之論斷。判決書中如有錯誤引用照片之情形,亦非屬首揭說明所稱之誤寫、誤算,不得以裁定更正。聲請人聲請更正,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楊舒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聲請人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育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