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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家再易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再易字第5號再審原告 陳猷然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顯炎等間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本院113年度家再字第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2,16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3,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伊倫法 官 徐淑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