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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建上更一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1號上 訴 人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林昆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本院113年度建上更一字第1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億3,398萬1,451元,及其中1億3,084萬1,948元自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897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其中128萬7,555元自107年11月1日民事訴訟擴張訴之聲明暨準備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億3,398萬1,4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114年1月1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5萬8,334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175萬8,334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楊珮瑛法 官 王育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