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建上字第29號上 訴 人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詹連財律師被 上訴人 聯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郡菖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複 代理人 路 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陳婉玉法 官 王唯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怡芬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