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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抗字第 1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205號抗 告 人 王帝勝上列抗告人就債權人劉榮祺等與債務人周秀珊等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若逾期提起,為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民國113年9月1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6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該裁定於同年9月19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原法院卷第91頁),抗告期間自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於同年9月30日屆滿(同年9月29日為星期例假日,順延1日),抗告人遲至同年10月1日始提起本件抗告(本院卷第7頁),已逾上開10日不變期間,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江春瑩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