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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抗字第 12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243號抗 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訴訟代理人 陳依靈相 對 人 直金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法定代理人李佩蓉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李佩蓉住○○市○○區○○路00巷0號4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