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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抗字第 1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284號抗 告 人 楊達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漢生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抗告人 楊修達」之記載,應更正為「抗告人 楊達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張婷妮法 官 林哲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