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92號抗 告 人 王瞻鋆
藍麗霞相 對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全字第3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關於假處分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債權人及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為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同法第52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所謂應使債權人或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包括債權人或債務人以書狀陳述其意見。本件相對人聲請假處分,經原裁定准許,抗告人知悉該裁定後不服提起抗告,並提出抗告狀具狀載明理由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相對人亦已提出答辯狀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31至37頁),合先說明。
二、相對人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王瞻鋆為久登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登公司)之負責人,因違章欠稅,經伊多次裁罰,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1,899萬0,831元,王瞻鋆僅清償408萬1,104元,尚有1,490萬9,727元迄未繳納或提供擔保,經伊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下稱新北分署)強制執行,發現王瞻鋆將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於104年3月13日移轉信託予其母即另一抗告人藍麗霞,致其財產不足清償罰鍰。王瞻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5年度簡字第390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認定犯毀損債權罪,顯見其係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致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及伊債權之行使。伊已另行起訴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現經新北地院113年度補字第515號受理在案,為避免藍麗霞再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第三人,致生現狀變更情事,縱伊獲勝訴判決,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請求准予假處分。原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請,抗告人對於系爭不動產,不得為移轉、出租、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抗告人聲明不服,提起抗告。
三、抗告意旨略以:王瞻鋆因罹病沒有收入,藍麗霞照護期間代為支付醫療費用等所有開支,母女間確實有資金往來借貸關係,否認信託為無效。伊2人曾聯繫新北分署及相對人,表達欲提出還款計畫,但卻沒有人告知該如何後續處理,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聲請。
四、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請求原因部分:
相對人主張:王瞻鋆遭裁處罰鍰542萬0,582元、1,264萬5,710元、3萬8,135元、18萬4,450元、3萬8,020元、66萬3,934元,共計1,899萬0,831元,僅清償408萬1,104元,尚積欠1,490萬9,727元罰鍰未為繳納。王瞻鋆於104年3月13日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信託登記予藍麗霞,致其財產不足清償罰鍰等語。業據其提出抗告人間信託不動產列表(土地明細表、建物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裁處書及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108年度財所得更字第Z0000000000000號、罰鍰管理代號:F310515Z0000000000000000)、(108年度財所得更字第Z0000000000000號、罰鍰管理代號:F310515Z0000000000000000)、(108年度財所得更字第Z0000000000000號、罰鍰管理代號:F310515Z0000000000000000)、(113年度財綜所字第Z0000000000000號、113年度財綜所增字第Z0000000000000號、罰鍰管理代號:F310515Z0000000000000000、F310515Z0000000000000000)、(113年度財綜所字第Z0000000000000號、罰鍰管理代號:F310515Z0000000000000000)、108年8月7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1080010899號復查決定書、108年7月4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1080009100號復查決定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王瞻鋆欠稅查詢情形表、系爭不動產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王瞻鋆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欠稅人存款資料查詢情形表在卷可稽(見原法院卷第19至117頁),足認相對人已釋明其假處分之請求。
㈡假處分原因部分:
相對人主張:王瞻鋆於刑事案件自白,經系爭判決認定犯毀損債權罪,顯見其係故意隱匿或移轉財產致陷於無資力,而有害及伊債權之行使,伊已另行起訴請求塗銷信託登記,業據其提出系爭判決、該案105年6月28日準備程序筆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1至57頁)。因此,相對人主張藍麗霞日後如又將系爭不動產再行移轉、設定負擔或為其他處分行為,則相對人訴訟縱獲勝訴判決,恐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等情,並非無據,堪認相對人就本件假處分之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抗告人雖辯稱:伊母女間確實有資金往來借貸關係,王瞻鋆並非消極信託或刻意減少財產云云,然此係屬實體法上之爭執,應於本案訴訟釐清,非本件假處分程序所得審酌,抗告人此部分所辯,即不足採。抗告人又辯稱:伊主動聯繫相對人欲提出還款計畫,但沒有人告知該如何後續處理云云,然相對人回應其所屬三重稽徵所已告知可以傳真提供或就近至居住地相對人所屬宜蘭分局索取擔保品申請書,請其填妥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郵寄相對人所屬三重稽徵所辦理,惟迄今未果,抗告人復未提出其他證據或說明其與相對人聯繫之情形,是抗告人上述所辯,亦無足採。
五、綜上所述,原裁定准許相對人所為假處分之聲請,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法 官 賴武志附表一:王瞻鋆-不動產信託列表土地明細表 編號 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委託人 1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2,992 232/100000 藍麗霞 王瞻鋆 2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160.59 13/1232 藍麗霞 王瞻鋆 3 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6.02 13/1232 藍麗霞 王瞻鋆 4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119.73 7/8 藍麗霞 王瞻鋆 5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388 139/7200 王藍麗霞 王瞻鋆 6 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 2,315 139/7200 王藍麗霞 王瞻鋆 7 新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 94 139/7200 王藍麗霞 王瞻鋆 8 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 718 139/7200 王藍麗霞 王瞻鋆建物明細表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 、房屋層數及位處層次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所有 權人 委託人 建物門牌 總面積 層次面積 新北市○○區 ○○段0000○號 ○○段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14層之第10層 28.25 28.25 1/1 藍麗霞 王瞻鋆 新北市○○區○○街 000巷00號10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