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56號抗 告 人 李家杰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鄭甲烋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1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司聲字第一一三五號裁定,均廢棄。
二、抗告人應向相對人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九萬七千三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以其與抗告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5樓與同號6樓上下樓漏水糾紛,下稱本案訴訟),業經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6號判決(下稱一審判決)、本院110年度上字第807號判決(下稱二審判決)、本院110年度上字第807號裁定確定,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應由抗告人負擔為由,向原法院聲請確定抗告人應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12年度司聲字第113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4,800元,及自該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下稱原處分)。抗告人對原處分提出異議,原法院以112年度事聲字第114號裁定(下稱原裁定)將原處分關於命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超過8萬9,800元本息部分廢棄,駁回其餘異議。抗告人不服,對之提起抗告。
二、抗告意旨略以:本院審理本案訴訟時,與另案即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66號相對人與第三人王志成間修復漏水等事件(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6樓與同巷00號6樓相鄰漏水糾紛,下稱另案訴訟)合併囑託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技師公會)進行鑑定,其鑑定費用37萬元,依本院110年10月1日院彥民申110上易766字第1100017058號函說明二、㈥「上開第一至三項鑑定費用,由鄭甲烋先行墊付。第四項關於00號5樓部分,由李家杰先行墊付,關於00號6樓部分,由鄭甲烋先行墊付」(下稱系爭函文)之記載,可知鑑定事項第一至三項鑑定費用27萬元,係相對人就另案訴訟所支付鑑定費,非屬本案訴訟所支付;本案訴訟費用僅10萬元,伊已預納。原裁定認定本案訴訟費用為18萬5,000元(37萬元鑑定費用由本案訴訟與另案訴訟平均分擔),顯屬有誤,為此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及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112年11月14日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後段規定,本件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此一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審究有求償權之一造當事人所開列之費用項目,及其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究應由何人負擔?按何比例負擔?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裁判主文定之,不容於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5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訴訟費用」,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費用在內,是法院囑請鑑定之鑑定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規定,亦屬訴訟費用之一部。又訴訟費用之裁判,僅命當事人一造負擔訴訟費用者,法院依聲請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應以訴訟中實際支付之費用為限(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抗告人對相對人所提本案訴訟,前經一審判決抗告人一部勝
訴、一部敗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1/2,餘由抗告人負擔;抗告人及相對人均不服而提起上訴,抗告人並為訴之追加,而經二審判決將不利於相對人部分廢棄,就廢棄部分駁回抗告人在第一審之訴,及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及追加之訴,且諭知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部分)均由抗告人負擔。抗告人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110年度上字第807號裁定駁回,並諭知第三審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而確定,但均未確定訴訟費用額等情,有上開判決、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司聲字卷第11至3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案訴訟卷宗核閱屬實。故本案訴訟歷審訴訟費用(包括抗告人上訴、追加之訴部分,相對人上訴部分之裁判費,及鑑定費用)均應由抗告人負擔甚明。㈡相對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後,主張其於本案訴訟支出第二
審裁判費4,800元及鑑定費用27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3項規定聲請原法院裁定確定抗告人應賠償之訴訟費用額,並提出計算書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技師公會函及收據、發票等件為佐(見司聲字卷第9頁、第39至51頁)。抗告人主張上述27萬元係屬另案訴訟所支付之鑑定費,應予剔除。查,本案訴訟第二審訴訟程序中,本院曾以系爭函文就本案訴訟與另案訴訟一併發函囑託技師公會鑑定「㈠…35號5樓、35號6樓房屋是否有漏水情形?若有,請詳敘漏水的位置、情形?㈡上開漏水之原因為何?是否與…37號6樓有關?(若係多種原因造成,亦請敘明各別原因造成之比例)?㈢欲將上開漏水情形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其修復方法及所需之時間、費用為何?㈣上開漏水是否有造成各該房屋室內裝潢及設備…之損害?若有,上開損害回復原狀之費用為何…?㈤上開鑑定事項請就35號5樓、35號6樓房屋分別說明之。㈥上開第一至三項鑑定費用,由鄭甲烋先行墊付。第四項關於35號5樓部分,由李家杰先行墊付,關於35號6樓部分,由鄭甲烋先行墊付。」等事項(見事聲字卷第25至27頁、本院卷第29至30頁)。經該會110年12月21日北土技字第1102005644號函覆鑑定費用為37萬元,未分列本案訴訟、另案訴訟所需鑑定費用各為何,而指示抗告人繳納10萬元、相對人繳納27萬元(見事聲字卷第29頁、本院卷第31頁)。經本院函詢技師公會關於上述37萬元鑑定費用,本案訴訟、另案訴訟所需鑑定費用各若干;技師公會於113年2月22日回函表示由於35號6樓建物同為本案訴訟及另案訴訟之系爭建物,本案訴訟、另案訴訟之鑑定案合併為一鑑定案,其鑑定費用無法以兩事件之鑑定案分別編製;及其鑑定費用係依本院系爭函文說明二、鑑定事項之㈥項所編製詳見附表1及2,並檢附附表1「法院漏水鑑定案鑑定(估)工作內容費用(鄭甲烋墊付)估算單」、附表2「法院漏水鑑定案鑑定(估)工作內容費用(李家杰墊付)估算單」(見本院卷第37至39頁、第55至59頁)。則依系爭函文及技師公會上開回函,並細繹附表1、2各項目,堪認除項次一㈣依序為相對人於另案訴訟主張其「35號6樓」受有損害、抗告人於本案訴訟主張其「35號5樓」受有損害,各該室內裝潢及設備損害及回復原狀費用之鑑定,並無不可分之情形,其餘則無法區分。是附表1、2中除項次一㈣外之工作項目金額合計28萬5,000元(計算式:270,000-15,000-10,000-10,000=235,000,100,000-20,000-20,000-10,000=50,000,23,5000+50,000=285,000),均屬本案訴訟與另案訴訟共同鑑定之費用,自應平均分擔;另附表2中關於項次一㈣之工作項目金額合計5萬元(計算式:20,000+20,000+10,000=50,000),屬於本案訴訟鑑定費用。準此,本案訴訟應負擔之鑑定費用為19萬2,500元(計算式:285,000×1/2+50,000=192,500)。抗告人援引本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暫命兩造墊付鑑定費用之系爭函文,主張本案訴訟鑑定費用僅10萬元云云,尚有誤會。而抗告人已支付鑑定費用10萬元,應再負擔9萬2,500元。
㈢本案訴訟相對人支出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為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鑑定費用9萬2,500元,合計9萬7,300元。
五、綜上所述,抗告人應賠付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為9萬7,300元,並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裁定及原處分就抗告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所為之核定,尚有未洽。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及原處分既有不當,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斟酌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部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就原裁定、原處分關於確定訴訟費用額部分之主張為不可採,已如前述,而本院係以原裁定、原處分所認定之數額有上開違誤情形,而予以廢棄,則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即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依前開規定,爰命抗告人負擔抗告費用。末按民事訴訟採取訴訟費用徵收制度,係基於司法資源有限性,避免濫行起訴而具有公益性,且確定訴訟費用額係屬法院應依職權審認事項,則本院認抗告人應負擔訴訟費用額之數額雖高於原裁定之認定,並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翁儀齡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珮茹附表1
項次 工作項目 金額 一 鑑定技師費用(A)×80% 216,000 ㈠⒈ 現場初勘費用 2,500 ㈠⒉ 現場房屋漏水情況之勘查、拍照、紀錄及雙方提供資料之審查 15,000 ㈡⒈ 鑑定方法之規劃、設計、協調與準備 20,000 ㈡⒉ 紅外線熱像儀漏水檢驗及水分計檢驗或其他試驗 45,000 ㈡⒊ 漏水檢測結果分析與原因之研判 25,000 ㈢⒈ 損害範圍之界定、尺寸量測、紀錄、繪圖與照相 20,000 ㈢⒉ 修復方式之工時分析與工料分析 16,000 ㈣⒈ 裝潢設備損害範圍之界定與調查、紀錄與拍照 15,000 ㈣⒉ 回復費用之鑑定估價、訪價及工料分析 10,000 ㈣⒊ 折舊費用之必要調查與資料蒐集 10,000 ㈤⒈ 鑑定報告內容之撰寫,含結論建議及修復估價等項目之報告書製作 17,500 ㈤⒉ 技師簽證費用 20,000 二 公會業務行政費用(A)×20% 54,000 鑑定費費用合計(A) 270,000附表2
項次 工作項目 金額 一 鑑定技師費用(A)×80% 80,000 ㈠⒈ 現場初勘費用 2,500 ㈠⒉ 現場房屋漏水情況之勘查、拍照、紀錄及雙方提供資料之審查 10,000 ㈣⒈ 裝潢設備損害範圍之界定與調查、紀錄與拍照 20,000 ㈣⒉ 回復費用之鑑定估價、訪價及工料分析 20,000 ㈣⒊ 折舊費用之必要調查與資料蒐集 10,000 ㈤⒈ 鑑定報告內容之撰寫,含結論建議及修復估價等項目之報告書製作 8,500 ㈤⒉ 技師簽證費用 9,000 二 公會業務行政費用(A)×20% 20,000 鑑定費費用合計(A)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