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抗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659號再 抗告人 葉培壯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葉金枝間遷讓房屋等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5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4項之再為抗告,依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第三審再抗告代理人,再抗告人如未依法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抗告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應以再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二、查再抗告人對本院113年度抗字第65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翁儀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芳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