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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抗字第 8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826號抗 告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抗 告 人兼上一抗告人送達代收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 Hung抗 告 人兼第一抗告人送達代收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抗 告 人兼上二抗告人送達代收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井強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發還擔保金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57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113年度聲字第252號裁定駁回。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呂 筑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