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91號異 議 人 Hihg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異 議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ual Hsieh異 議 人 謝諒獲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吳陵雲即吳陵雲律師事務所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本院113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提出異議。依112年11月29日修正施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8款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郭佳瑛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