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撤字第4號原 告 王生原
蕭仲傑吳春棋王淑燕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旭律師被 告 蔡河彬
蔡宗宏(即蔡忠直)
吳守仁吳媗寶吳錦榮潘清炎陳秋桐 住雲林縣四湖鄉四湖村中山東路市○巷
00號陳進樹江榮聖江佳坪江佳勇吳明勳吳明坤吳明標
居新北市○○區○○○路○段0巷00弄00 號0樓之0吳碧容蔡協吉吳孟儒吳鑫泳吳昱輝吳東京蔡坤成(即蔡吳快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錦(即蔡吳快之承受訴訟人)
蔡依靜(即蔡吳快之承受訴訟人)
蔡錦華(即蔡吳快之承受訴訟人)
蔡瀚逵(即蔡吳快之承受訴訟人)
蔡姀珊(即蔡吳快之承受訴訟人)
吳春燕吳春蓉徐吳春菊吳春蓮蔡安娜(即蔡吳快之承受訴訟人)
林明玉官玉芳(即吳忠和之承受訴訟人)
吳瑞卿(即吳忠和之承受訴訟人)
吳冠龍(即吳忠和之承受訴訟人)
許佩君(即吳憶玲之承受訴訟人)
許家睿(即吳憶玲之承受訴訟人)上3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律師複 代理 人 劉桂君律師被 告 吳東芫
吳姝岳吳進堃蔡岳宸蔡孟芳蔡家茜蔡樹鴻莊國安
陳慧珊莊寶堂上列原告對於莊國安等與蔡河彬等間返還土地等事件之中華民國111年11月22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4號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7903萬4000元(上開返還土地等事件於103年12月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9號訴訟繫屬時,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價值為公告現值21,200元/㎡×8,445㎡=179,034,000元)計算,應徵裁判費225萬0912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汪曉君法 官 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