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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消上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上字第9號上 訴 人 德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清祥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吳美萱律師被 上訴 人①李向恩

②詹翠華③李世英④方欣怡⑤方文杰⑥方文德⑦高學良

⑧張志賢⑨連一峯兼 上 九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⑩張雯婷律師(即游雲龍之承當訴訟人)①至⑩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宗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本院核對建物登記資料計算被上訴人之房屋坪數整理如附表所示,請兩造自行核對確認(被上訴人於原審所提附表2-1記載之坪數,編號10是否誤算,請核對確認)。另請上訴人提出另案(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字第41號事件)囑託葉美麗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鑑價之鑑價報告書完整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靜怡法 官 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英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