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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再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66號聲 請 人 黃群群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永宜、劉文智、陳怡樺間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三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又再審聲請不合法,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4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再審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法 官 羅惠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