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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再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62號聲 請 人 游宗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育耕間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聲請再審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行繳納聲請再審費用3480元,溢繳2480元,聲請返還溢繳聲請再審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雅婷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