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62號聲 請 人 游宗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育耕間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聲請再審費用新臺幣貳仟肆佰捌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行繳納聲請再審費用3480元,溢繳2480元,聲請返還溢繳聲請再審費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廖慧如法 官 黃欣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卓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