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再字第70號聲 請 人 郭俊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等間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
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7條規定,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者準用之。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7月8日收受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54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確定裁定卷第41頁),是聲請人於113年7月23日聲請再審(見本院卷第3頁),未逾30日不變期間,合先敘明。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前對於本院113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
定(下稱第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然原確定裁定竟以非法律位階明文之個別法院或法官之見解或判斷為裁判基礎,認定第34號確定裁定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駁回伊之再審聲請,無非係限縮伊之再審訴訟權利,並消極不適用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規定,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而未予適用,及錯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從而有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本件再審,並聲明:㈠原確定裁定廢棄;㈡附表B欄所示編號8至28之確定裁定均廢棄;㈢附表B欄所示所示編號1至7之確定判決均廢棄;㈣本院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更㈠字第2號判決均廢棄;㈤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27次會議通過新北市政府提送之「變更三重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以為回復原狀。
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須有同
法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所規定之再審事由。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含消極之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但不包含漏未斟酌證據、判決理由不備、判決理由矛盾、取捨證據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司法院釋字第177號解釋、最高法院60年度台再字第170號判例、63年度台上字第880號判例、92年度台上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旨在確保人民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及受公平之審判,至於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立法機關自得衡量訴訟性質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就再審程序而言,再審制度乃屬非常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有別,對於確定判決應否設再審程序及其要件之決定,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疇(司法院釋字第442號解釋意旨參照)。是自憲法第16條所定訴訟權之保障,尚難導出人民享有依其意願提起再審之權利(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經查,原確定裁定係以:第34號確定裁定認聲請人對於附表B欄
編號26、27號確定裁定分別提出之聲請再審事由係屬同一事由,聲請人復執同一事由聲請再審,係違反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8條之1規定,應予駁回,要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包含消極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規定,及不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第502條第1項規定而誤予適用)之情形,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於第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核屬無據(見原確定裁定理由欄所載),並據本院調閱原確定裁定卷宗核閱無訛。據此,原確定裁定依據前揭認定之事實,說明本件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理由,自無消極未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及錯誤適用同法第502條第2項規定情形,且依上說明,再審制度乃屬非常程序,與通常訴訟程序有別,原確定裁定適用前揭再審之相關規定,駁回聲請人之再審聲請,並無限縮聲請人之再審權利,自難認有未適用憲法第16條規定之顯有錯誤情形,聲請人執此主張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自乏所據。又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既無理由,本院自無庸再逐一審究附表所示之裁判及系爭決議,是否合法或有無再審事由,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鄭貽馨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增華附表:
編號 A.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標的(均為本院之裁判) B.本院對於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之裁判 1 106年度上國易字第5號判決 107年度國再字第1號判決 2 107年度國再字第1號判決 107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3 107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107年度國再字第5號判決 4 107年度國再字第5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3號判決 5 108年度國再字第3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6 108年度國再字第4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6號判決 7 108年度國再字第6號判決 108年度國再字第7號判決 8 108年度國再字第7號判決 109年3月10日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 109年4月9日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 9 109年4月9日109年度國再字第2號裁定 109年6月10日109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 10 109年6月10日109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 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裁定 11 109年7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02號裁定 109年10月2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裁定 12 109年10月2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54號裁定 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99號裁定 13 109年12月31日109年度聲再字第199號裁定 110年4月29日110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 14 110年4月29日110年度聲再字第41號裁定 110年8月31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25號裁定 15 110年8月31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25號裁定 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裁定 16 110年11月30日110年度聲再字第180號裁定 111年3月4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裁定 17 111年3月4日110年度聲再字第257號裁定 111年4月28日111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 18 111年4月28日111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 111年6月24日111年度聲再字第66號裁定 19 111年6月24日111年度聲再字第66號裁定 111年7月29日111年度聲再字第98號裁定 20 111年7月29日111年度聲再字第98號裁定 111年10月3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18號裁定 21 111年10月3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18號裁定 111年12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裁定 22 111年12月30日111年度聲再字第140號裁定 112年5月16日112年度聲再字第34號裁定 23 112年5月16日112年度聲再字第34號裁定 112年7月14日112年度聲再字第75號裁定 24 112年7月14日112年度聲再字第75號裁定 112年10月6日112年度聲再字第95號裁定 25 112年10月6日112年度聲再字第95號裁定 112年12月13日112年度聲再字第110號裁定 26 112年12月13日112年度聲再字第110號裁定 113年1月31日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 27 113年1月31日113年度聲再字第4號裁定 113年3月14日113年度聲再字第24號裁定 28 113年3月14日113年度聲再字第24號裁定 113年5月14日113年度聲再字第34號裁定 29 113年5月14日113年度聲再字第34號裁定 113年7月1日113年度聲再字第54號裁定 (即原確定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