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永安宮法定代理人 秦泉代 理 人 鄭文龍律師相 對 人 福德正神(神明會)法定代理人 王展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0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為之一0八年度抗字第一三五八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9日以108年度抗字第1358號裁定准許假扣押在案,有該裁定在卷可查(本院卷第73至77頁)。茲聲請人以其對相對人已獲勝訴判決確定,前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所假扣押之5筆土地已登記為其名下,並無假扣押自己土地之必要為由,聲請撤銷上開裁定,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賴武志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