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79號聲 請 人 劉文明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簡凡哲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9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本院113年度抗字第398號訴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江珮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