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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67號抗 告 人 游本鏗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趙延順、趙嘉文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6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自明。

二、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67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爰依首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