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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聲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14號抗 告 人 林建志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1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陳賢德法 官 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士麒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