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67號聲 請 人 張文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強制法拍聲請再審事件,第三次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案件如已終結者,其聲請即無實益。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強制法拍聲請再審事件(案列:113年度聲再字第106號,下稱本案事件),第3次聲請訴訟救助。惟本案事件因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裁定駁回。
是本案事件既已終結,其第3次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郭俊德法 官 朱美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