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84號聲 請 人 張文俐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強制法拍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日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0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113年度再易字第11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當事人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惟案件如已終結者,其聲請即無實益。
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
銷強制法拍聲請再審之訴事件(113年度再易字第118號,下稱本案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本案事件因再審之訴不合法,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駁回。是本案事件既已終結,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梁夢迪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泰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