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94號抗 告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黎婉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淑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法 官 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