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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醫再易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醫再易字第3號再審原告 黃僈芛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蕭慕琦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未補正,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吳若萍法 官 潘曉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