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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更一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2號上 訴 人 敦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訴訟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彭國書律師黃韻宇律師上 訴 人 席中珍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被 上訴 人 陳志棟訴訟代理人 林慶苗律師

吳姝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18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尚諭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