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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更一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7號上 訴 人 寶興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特 別代理 人 林柏辰律師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王志良(兼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訴 訟代理 人 劉坤典律師複 代 理 人 蕭依幀律師訴 訟代理 人 郭睦萱律師複 代 理 人 張郁姝律師被 上訴人 即上 訴 人 王旭玲(兼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被 上訴人 即附 帶上訴 人 王金城(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王照櫻(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

王旭貞(即王謝明珠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林怡君法 官 饒金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