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3號上 訴 人 林本源
林本富陳林美范小玲范秋琴范小燕范英妹范貴子范麗珍林有儀林冠宏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王紀梅上 訴 人 林有田
林有忠林有明蘇林葉林 珠林月裡林春生林炳煌秦林梅劉春美林軍翰林勃甫(原名林致耀)林怡汝林怡萍林楷臻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被 上訴 人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侯友宜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
張子奕林姿玗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法定代理人 李政安訴訟代理人 蘇得鳴律師
參 加 人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訴訟代理人 張子奕
林姿玗追加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
趙子賢複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蕭凱元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心婷法 官 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