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2號上 訴 人 和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勝田明典訴訟代理人 黃三榮律師複 代理 人 林琮達律師
吳嘉瑜律師
參 加 人 茂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彥良上 訴 人 內政部移民署法定代理人 林宏恩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尚諭法 官 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文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