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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更一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上 訴 人 葉斯興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律師

高奕驤律師陳立涵律師被 上訴人 曾菱緗訴訟代理人 張進豐律師

徐盈竹律師莊華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陳 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吟玲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