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更一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8號上 訴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王永春律師羅永安律師湯東穎律師歐陽漢菁律師蔡心雅律師被 上訴 人 愛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鴻欣訴訟代理人 張嘉玲律師

曾柏鈞律師林芸律師被 上訴 人 許聰嚴訴訟代理人 陳潼彬律師被 上訴 人 劉輝堂

黃寬朗周小萍追 加被 告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輝堂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周章欽律師

江雍正律師陶德斌律師黃宣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張宇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