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88號上 訴 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訴訟代理人 陳姵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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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雍正律師陶德斌律師黃宣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6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黃珮禎法 官 張宇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