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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更八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八字第76號上 訴 人即變更之訴原告 黃裕仁(黃耀南、徐珠美之承受訴訟人)

黃德仁(黃耀南、徐珠美之承受訴訟人)

黃心儀(黃耀南、徐珠美之承受訴訟人)訴 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被上訴人 即變更之訴被告 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 定代理人 許道義訴 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甯維翰律師被上訴人 即變更之訴被告兼 參加人 楊光耀訴 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複 代理人 連星堯律師

參 加 人 楊光榮

黃秀珍

巫佳蓮(原名楊巫鳳蓮)

楊政龍楊政蓉吳秀美共 同訴 訟代理人 連星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股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0月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法 官 林于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