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37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秀川訴訟代理人 古文宏
蔡進良律師黃冠中律師被 上訴 人 廖金德即廖金德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許雅涵律師
蔡坤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 瑜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37號上 訴 人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黃秀川訴訟代理人 古文宏
蔡進良律師黃冠中律師被 上訴 人 廖金德即廖金德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許雅涵律師
蔡坤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陳 瑜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