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80號上 訴 人 汎武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武吉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複 代理 人 謝璨鴻律師
蕭依幀律師被 上訴 人 映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昌宏訴訟代理人 廖郁晴律師複 代理 人 歐陽芳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8月25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翁儀齡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