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82號上 訴 人 江宣潔法定代理人 袁麗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鑾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本院113年度重上字第18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暨補繳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壹佰玖拾陸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上訴人對本院敗訴判決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
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42萬2,956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5萬196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書及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附表:(見原審卷㈢第150至151頁)編號 分類 地號或門牌號碼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備註 1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3542/70000 81萬4,341元 (計算式:公告現值5萬9,168元×272平方公尺×3542/70000=81萬4,341元) 2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000地號土地 1/2 276萬6,750元 (計算式:公告現值4萬6,500元×119平方公尺×1/2=276萬6,750元) 3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66/384 226萬9,781元 (計算式:公告現值4j萬6,500元×284平方公尺×66/384=226萬9,781元) 4 土地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4/10000 65萬1,558元 (計算式:公告現值5萬5,482元×2669平方公尺×44/10000=65萬1,558元) 5 建物 桃園市○○區○○路00號0樓之0(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課稅現值83萬1,600元 共用部分:14873建號(670/10000) 6 建物 桃園市○○區○○街00號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237/10000 2,965元 (計算式:課稅現值12萬5,100元×237/10000==2,965元) 7 建物 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建物 36/92 13萬2,261元 (計算式:課稅現值33萬8,000元×36/92=132,261元) 8 股票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3張 95萬3,700元 民國111年1月10日收盤價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