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恩典服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玲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施麗進訴訟代理人 施懿珊

趙文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頂樓違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於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為被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於被上訴人以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上訴人以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伍佰陸拾元預供擔保,得免假執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拆除頂樓違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