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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恩典服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玲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施麗進訴訟代理人 施懿珊

趙文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頂樓違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4日所為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裁判案由:拆除頂樓違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5-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