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10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恩典服務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佳玲訴訟代理人 侯俊安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施麗進訴訟代理人 施懿珊
趙文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頂樓違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4日所為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顏毓
法 官 陳容蓉法 官 楊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