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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重上字第 1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121號上 訴 人 邁帥防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姝霓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複 代理 人 蘇育民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約貝律師被 上訴 人 神通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亮訴訟代理人 吳文華律師複 代理 人 許正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六頁第三行關於「上訴人以被上訴人給付遲延為由」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以上訴人給付遲延為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