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358號上 訴 人 鄭木順
邱勝裕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律師被 上訴 人 林泰興
林香妘上列1人之法定代理人 鄭淑君訴訟代理人 鄭木水被 上訴 人 呂聰賓訴訟代理人 韓瑋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爲
法 官 曾明玉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