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上字第313號上 訴 人即反訴原告 李健光
鍾麗滿李易融李易儒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複 代理人 李慶璽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吳承軒律師被 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李健榮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複 代理人 林書豪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李晉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業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茲因反訴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撤回「確認如附表所示之反訴被告李健榮與訴外人廖滿妹間贈與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均無效」之反訴(見本院卷㈢第343頁),爰命該部分反訴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陳杰正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嬿舒附表(即反訴原告114年11月25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後附附表一編號4):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之土地及應有部分 贈與原因發生日期 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 李健榮 廖滿妹 000000地號:47/300 111年5月5日 111年5月25日 000000地號:47/300 000000地號:47/300 000000地號:47/300 000000地號:47/300